股份回购(ShareRepurchase)是指该股份公司有计划地从市场买回自己的股票,从而减低已发行股票数量。一般来说,公司管理层认为股票的市值过低时,才会这样操作。
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旦上市公司公布回购股票,原来持有股票的可以一直持有等待股价上涨;未持有的投资者,只要发现股价离回购价还有一定空间,可以择机买入等待股价向回购价靠拢。当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时,投资者视具体情况可以卖出手中股票获取收益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新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根据新法的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将可能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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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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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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